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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贷资助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经济资助工作条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学费补偿等为辅助渠道”的学生资助体系,全力打造多方位、全过程的服务型资助平台,深化资助育人工作,提高资助效益。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来解决学费问题,另外学校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等级,视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类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方式的资助。

第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始终坚持“扶贫励志,助学育人”的资助工作理念,恪守“决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庄严承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经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学生工作处学生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在学校学生经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10%比例提取经费用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包括办公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实施。

第五条  学生经济资助实行学院和学校两级管理。学院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各学院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况的,可以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称为经济困难学生),作为我校允许资助的对象。

 1、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450元以下的确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250元以下的确定为特困生。

第八条  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经济困难学生:

 1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为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2初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认定程序:

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学生,须准备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民政所、民政局、民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请同学自行保留复印件),连同《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同提交所在学院

学院量化测评:学院认真查阅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通过个别访谈、日常观察等方式,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参照国家及学校政策,初步确定学生的经济困难等级。

班级民主评议: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班级评议小组组长、以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各班要组织有班委会参加的专题班会(是否全体学生参与由班委会决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结合量化测评结果,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入等情况,经过民主评议,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

学院民主评议: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根据量化测评结果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公示调整:学院民主评议后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5天。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有权提请学院予以解释,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情况属实,予以调整。

学校审定:公示调整无异议后,各学院将认定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将认定结果发布至各学院备案。

 3、非初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认定程序:

对上一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新学年如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大的变故,则维持原认定等级不变,学生与学院须按照学生资助办公室通知核实电子版名单;如需对认定等级进行变轻等级认定,需与辅导员说明情况,由辅导员汇总电子版名单上报;如进行更困难等级变更,则需按照初次认定程序进行,并由学院上报变更名单及材料。

第九条  学院和学校要及时建立、更新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在此基础上设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作为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各学院要经常性地了解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帮助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有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要及时做好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四章  资助体系的具体构成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补助、社会捐助、学费和贷款补偿等资助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其它项目作为辅助手段。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类;以上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其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自200410月起,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本人承担的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的设立是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解决实际困难,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本科生奖学金、社会捐助类奖学金;徐特立奖学金是我校最高荣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实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本科生奖学金的实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本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2012.5]执行,社会捐助类奖学金的实施依据相应奖学金的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劳动付出获得合理报酬,以资助学生个人完成学业的活动,是关心和服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提倡学生勤工助学尽量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广泛开展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社会有偿服务活动,学校的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部门,应热情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学生创造条件,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20小时,每个岗位勤工助学酬金最高不超过800/月。北京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减免学费是为了减轻因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全部缴纳学费的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是解决特困生经济困难的辅助措施。北京理工大学减免学费的实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实施办法》执行,主要针对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作为应急性资助手段,解决临时出现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临时困难补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工作处根据年度预算和各学院本科学生比例将经费划拨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审批和发放院级临时困难补助;校级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发放。

第十  社会捐助指捐助人临时捐赠的、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捐助,其资助经费主要尊重捐助人的意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第五章  各资助项目间的关联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金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科生奖学金面向全校本科生,社会捐助类奖学金面向全校学生;勤工助学面向全校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主要面向经济特别困难的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面向家庭或个人突发意外的学生;社会捐助主要尊重捐助人的意愿,并面向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绿色通道”和“向学生送温暖”是学校资助工作中的特色活动。“绿色通道”面向经济困难新生,在新生入校时一站式办理缓缴学费、缓缴住宿费、临时借款手续等,其经费从学校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中支出。“向学生送温暖”面向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每年寒假前举行,校党政领导向学生发放学生春节回家往返车票补助和慰问品,其经费从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中支出。学生在获得其它资助后,须首先偿还“绿色通道”的临时借款,借款须在入学当年年底还清。

第二十条  所有申请励志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减免学费的学生须经过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为DCB类(D为特殊困难,C为困难,B为一般困难),助学金申请发放主要依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并综合考虑学生个人学习态度及学习成绩。

第二十  原则上,奖学金不可兼得,助学金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以兼得。具体情况依照学校政策及奖助学金规章制度执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社会捐助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助学金(含社会捐助类助学金)。

第二十  本年度获得励志类奖学金及各类助学金的学生自动编入学生服务大队,并自获得资助后起必须坚持参加公益性的社会活动或劳动;学生服务大队下设励志中队(由学生资助办公室指导)和各学院服务中队(由各学院指导),励志类奖学金与助学金兼得的学生仅参加励志中队。励志类奖学金获奖学生、各项助学金获助学生、获得减免学费及临时补助的学生的公益服务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学生工作处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服务大队章程》每学年进行优秀服务大队队员的评选及表彰。

第二十三条  学院须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及其公益服务时间进行备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针对经济困难学生专设的社会捐助奖学金只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应保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邀请学生党风监督员代表参加并监督评审过程,并且在尽量减少学生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公示,每位参与材料整理和评审的工作者应严格保密学生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获得的资助实行总量控制,以平衡资助点与面的关系。

第六章  院级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级奖学金、助学金须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包括协议、章程、办法等),并明确奖助学金的定性归类及奖助学生范围、标准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学院级奖助学金的协议及章程规定独立组织奖助学金的评审、公示及发放,并邀请学生党风监督员代表参加并监督评审过程。

第二十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级奖助学金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及相关条款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